發票 是名詞或動詞? 大哉問!
漢語沒有用詞形變化來表達語法的作用(無時態 數 格等變化)
而是用虛詞和固定的詞序來表達語法意義
當詞序有變動時 通常意義也隨之變化
如 歡喜 不等於 喜歡
人人為我 也不等於 我為人人
正因意義隨語序變化
發票 一詞 故有歧義
發票 通常用作名詞
發 字 在 發票 一詞裡 作
送出(送出的貨物或提供的勞務 ) 付出( 應付出的對價)解
指的是 出貨或提供勞務的一方
出示記載交易內容與對價的記錄
作為銀貨兩訖的證明
這是結構已經牢固的構詞
但是
發票 與 讀書 出家 縱火 一樣
都是 動賓結構 的複合詞
當讀書 出家 縱火 都可以看做動詞時
發票 何嘗不能作動詞用?
若 讀書 出家 縱火 等詞末再加 人字
成為 讀書人 出家人 縱火人 構成名詞時
即 ((動+賓)+名)
可做((動+賓)+的+名)解
讀書人 解釋為 "讀書" 的 "人"
出家人 解釋為 "出家" 的 "人"
縱火人 解釋為 "縱火" 的 "人"
據此推理
發票人 解釋 為 "發票" 的 "人"
發票日期 解釋 為 "發票" 的 "日期"
發票地 解釋 為 "發票" 的 "地點"
確有 動詞 的 意味
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票據法裡頭
慣用 "出票" 一詞
而 中華民國的票據法
則是用 "發票" 一詞
意義是一樣的
均作動詞用 殆無疑問
惟在此 票 指的是 票據
包括匯票draft 本票 promissory note 支票 check
發 即 "draw" a draft, "issue" a promissory note, "write" a check
“請問我還要發票給你嗎?”
或許是發 "bill" 或許是發 "ticket"或許是發 "permission"
均作動詞解 應無疑義
Georgia 所言 「孰得而訾病之?」
漢語的詞性分析 是不能照抄英語的
不惟詞性分類有極大差距
甚至一詞可以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的詞性
故 發票 直接英譯為 名詞 invoice 時
便失之武斷
invoice 同時具有名詞與動詞的詞性
作名詞用時
可以說 to pay an invoice
作動詞用時 如
several orders waiting to be invoiced 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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